咨询内容:总局 7 号令 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 第四十三条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,重新生产时,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 产。 问题: A 公司委托 B 公司生产某医疗器械,如果 A 公司连续停产 1 年以上,而 B 公司一直在正常为 A 生产该医疗器械。 这种情况下,A 公司如果要在其自身的生产地址恢复生产,是否需要按照上述四十三条的规定,向省、市药监局进行书面报告?
回复:应严格按照总局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(7 号令)要求,A 公司恢复生产时, 应当向省、市药监局书面报告,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。

来源:网络 或国家官网
提醒:文章仅供参考,如有不当,欢迎留言指正和交流。且读者不应该在缺乏具体的专业建议的情况下,擅自根据文章内容采取行动,因此导致的损失,本运营方不负责。如文章涉及侵权或不愿我平台发布,请联系处理,网址:www.jcyyzx.com,QQ:2926452050

根据国家药监局最新发布的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,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类管理。第一类实行产品备案管理,第二类、第三类实行产品注册管理。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选择正确的注册路径。
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,萍乡市医疗器械企业需要在注册证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。镇江捷诚医药为萍乡市企业提供专业的注册证延续服务,包括延续申请材料编制、产品检验协调、临床评价资料准备等,帮助萍乡市企业确保持证经营不受影响。